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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[女員工偷喝店內養樂多 老闆怒提告 代價18萬][TVBS][113.12.19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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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焦溪伊莉
時間:
3 天前
標題:
[女員工偷喝店內養樂多 老闆怒提告 代價18萬][TVBS][113.12.19]
台中市一名林姓女子和許姓男子,今年任職於某飲料店時,因不明原因偷喝養樂多各1瓶,事後遭龔姓老闆提告,同時龔姓老闆表達強硬立場,直言「養樂多1瓶價值18元,沒有調解意願,目的要在店裡立威」,台中地院一審時審酌,林女跟許男犯業務侵占,但業務侵占最低為6月刑期,考量案情確實過重,減刑各判3月,得易科罰金,按照一天1千元推算,兩人合計要付18萬。
據判決書指出,林女跟許男因「一時失慮」,分別偷喝手搖店裡養樂多各一瓶,龔姓老闆氣得提告,並在審理時展現不和解態度,表示「養樂多1瓶價值18元,我沒有調解意願,我要在我店裡立威,我要以這個案例作為經營飲料店其他店員的警惕」。
而依據法律規定,業務侵占罪低可處6月以上、5年以下,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,但法官考量案情,認為林女跟許男可寬恕,6個月確實過重,依《刑法》第59條可減刑。
面對法官詢問若減刑的意願,龔姓老闆則表示「尊重法院判決,沒有意見」,最終依業務侵占,判林女跟許男各3個月,得易科罰金,若依照計算,三個月約90天,一天付1千,林女跟許男各要付9萬,合計18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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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來一瓶18萬的養樂多......喝起來這麼撐啊!
我這輩子還沒喝過這麼貴的養樂多啊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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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wen056
時間:
3 天前
本帖最後由 wen056 於 2024-12-19 03:58 PM 編輯
勿以善小而不為
勿以惡小而為之
總有人認為這個沒什麼,但積少成多,這行為就是犯罪,難道需要竊取高單價才算違法嗎?
作者:
極速快車手2010
時間:
3 天前
真心覺得養樂多只是最後一根稻草,兩位員工之前一定有其他事情,讓老闆不愉快了...
作者:
本史帝文
時間:
3 天前
立威可以,以後找不到員工也有可能...
作者:
西瓜汁小梅
時間:
3 天前
真的是小氣巴拉⋯這2名員工離職後應該也沒人會來應徵店員了吧⋯
作者:
aa0975707559
時間:
3 天前
雖然有點過頭了 可是犯錯就是錯阿
作者:
apache7174
時間:
3 天前
一瓶養樂多18萬
看來老闆很缺錢的樣子
作者:
Airtul
時間:
3 天前
詐騙和一堆犯罪.賠償0.很多都輕判.問題在哪都搞不清楚的就不用出來假裝公正偉吧
補充內容 (2024-12-19 10:37 PM):
要扯的前提是司法要先公正.整天在大罪輕判小事重判的去跟炒廢死的做伴.反正都依樣搞不清楚問題在哪
補充內容 (2024-12-19 10:42 PM):
照這種判決比例阿很多犯罪.黑白勾結.官商勾結.政客犯事.死全家也抵不了喔.還看不懂?那還好你不是啥重要人物
作者:
xp7878987
時間:
3 天前
本帖最後由 xp7878987 於 2024-12-19 11:43 PM 編輯
要這樣判也可以啊.但現在就是遇到官員或有關係的人就會超級輕判.18元判可易科罰金.幾百幾千萬也是一樣易科罰金.法官的標準真是讓人驚呆
作者:
ddrqooqoo
時間:
前天 12:38 AM
偷喝一瓶 "養樂多"
這代價真是貴 !!!
作者:
rock0704168
時間:
前天 03:25 AM
不管什麼東西
"偷"就是錯誤的行為
只希望這對男女能引以為戒
作者:
molitor
時間:
前天 08:35 AM
靠這麼慘,這樣子要18萬,真的是恐怖
作者:
powermodule
時間:
前天 09:11 AM
挺兇的
服務業往往底薪不到3萬.
一下罰9萬,等於白做三個月.
不知道是不是太過,有理霸道,好個六親不認,一刀斷魂.
XXXXXX
法律要是真比例,就能降低一半以上的犯罪了.
完.
作者:
a76613
時間:
前天 09:13 AM
代價真是太大了
他們的關係應該是仇人吧?
而且很大的那種
作者:
zogol
時間:
前天 09:18 AM
小過錯罰這麼重,殺人是絕對有教化可能的。
作者:
slickers
時間:
前天 09:37 AM
that is really a very expensive lesson...
作者:
bight2301
時間:
前天 10:17 AM
可以選擇前者三個月,但也不一定會關,因為這可以說是微罪,有可能以其他方式代替
作者:
macross98
時間:
前天 10:37 AM
沒多少錢,買單後就可以暢喝了
作者:
mos1972
時間:
前天 03:06 PM
立威?
感覺是撈一筆...
作者:
a0l0e0x0
時間:
前天 04:54 PM
一堆人看到18萬都說老闆是有多缺錢!
根本就沒搞清楚,
這是法院判刑易科罰金換算下來的18萬!
這18萬是繳國庫的!
至於缺錢的老闆能拿多少回來,
那還得看民事部分的賠償判決!
呵呵~~
作者:
zip22212668
時間:
前天 05:51 PM
立威是一定要的
但立威的方法方式錯誤只會導致加深仇視
作者:
eynyeyny246
時間:
前天 05:58 PM
犯錯受懲罰是應該,只是偷喝一瓶養樂多被罰9萬元,這代價實在有夠高
作者:
arleekurt
時間:
前天 09:12 PM
沒意見 台灣的法律總是特別的善待重犯罪的人
可能喝一瓶養樂多就跟殺一個人一樣是個罪
假使喝光整間店的養樂多時 就是個立下功勞的大英雄
證明 在台灣要犯罪就要往大事件的方向去搞 偷偷摸摸反而膽戰心驚被抓又判重
都要做錯事 不如就詐騙個幾十億幾百億的 只要不是無期徒刑 錢沒抄出來
出來再搞個慈善家的標榜 大力洗大力受人朝拜
作者:
chang19801211
時間:
前天 11:06 PM
養樂多我常喝 便利商店一瓶8元 哪來的18 這新聞是假的吧
作者:
超級銀光人
時間:
昨天 01:24 AM
不和解確實是老闆的權利,但一瓶養樂多18萬量刑也太重了吧
作者:
kuzanagy
時間:
昨天 09:38 AM
說老闆缺錢的應該不知道這18萬是要繳給國家的吧
態度會踩這麼硬肯定不是第一次
忍無可忍才會提告,怎麼可能輕輕放下
作者:
heidguy
時間:
昨天 10:28 AM
雖然不貴但是偷喝確實不合適
作者:
macjoe168
時間:
昨天 10:55 AM
犯法就是犯法 , 跟金額大小無關
作者:
proket
時間:
昨天 01:26 PM
我覺得賠一百倍就差不多了,賠18萬,顯得量刑過重
作者:
59555955
時間:
昨天 05:19 PM
我是覺得重了
如果以這為標準
柯文哲和林智堅
要剁成多少塊?
作者:
a0952092517
時間:
昨天 07:15 PM
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不然不太可能為這種小事告上法庭
作者:
bcdexedcb
時間:
昨天 08:37 PM
情理法都很重要 為了20元控告員工,有點太誇張了,有點浪費司法資源。
如果是我肯定也會處罰員工,罰她回家多愛小孩一點。
作者:
Cool克
時間:
昨天 10:48 PM
最主要的應該是犯後被抓到的態度,
以比較普通一點來講,店主如果跟店員都不錯,
相信就算是十罐養樂多也無所謂。
作者:
k07220126
時間:
昨天 11:12 PM
還不錯阿
立威是不錯
但你之後的員工要花多少錢請阿
作者:
waynetang
時間:
16 小時前
這會不會下手太重啊,雖然犯錯的人的確不應該,但強勢的一定要用業務侵占來提告,似乎重了點,這也是難啊,不過老闆可能也有不為人知的心酸啦。
作者:
tknwo
時間:
16 小時前
到底是怎麼樣的就業環境可以將場面搞得那麼難看
作者:
justforacc
時間:
14 小時前
不知道法官判案時, 有沒有考慮當時兩人是否處於身體不適,
需要糖份的狀態?
作者:
yahourt
時間:
2 小時前
一瓶養樂多18元,偷喝罰款18萬
投資報酬率1萬倍
作者:
yahourt
時間:
2 小時前
一瓶養樂多18元,偷喝罰款18萬
投資報酬率1萬倍
作者:
蝶飛龍
時間:
1 小時前
其實當廚房/ 吧台的大都會吃喝一點後廚食物吧.
他們又不是偷回家自用, 這樣也要罰確是過份了點.
作者:
蝶飛龍
時間:
1 小時前
日後招多些美女店員, 一旦找到偷吃偷喝的證據, 老闆便可以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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